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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厦门第三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《财经法规》-预算管理的职权概念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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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厦门第三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《财经法规》-预算管理的职权概念分析

一、预算管理的职权
    (一)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
    根据《预算法》的规定,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:
     1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
    (1)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2)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(3)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、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
     2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
    (1)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2)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3)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、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
    (4)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、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。
     3.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
    (1)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2)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;
    (3)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;
    (4)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;
    (5)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、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。
(二)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
    根据《预算法》的规定,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
主要包括:
     1.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
    (1)具体编制中央预算、决算草案;
    (2)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;
    (3)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;
    【重点提示】注意预算调整只包括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增加债务的部分变更。
(4)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;
    (5)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。
2.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
    (1)具体编制本级预算、决算草案;
    (2)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;
    (3)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;
    (4)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;
    (5)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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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小林 2015/6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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